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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审计局简介  

兴安盟审计局简介

 

    兴安盟审计局19848月成立,现有公务员24人,事业人员11人。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18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1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18人,少数民族干部8人(其中蒙古族6人)。内设办公室、法制科、财政审计科、金融外资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经贸审计科、社会保障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共10个职能科、室和培训中心

领导成员

    党组书记、局长:陈锁
            长:姜长利
            长:贾志海
    副调研员:梁喜发  张玉坤  高明喜
    

主要职责

    兴安盟审计局是兴安盟行政公署主管审计工作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审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订兴安盟地区财经审计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旗、县、市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报告和向兴安盟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兴安盟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兴安盟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旗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兴安盟所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5.兴安盟各级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相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提交兴安盟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兴安盟行政公署委托向兴安盟人大工作常委会提出兴安盟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兴安盟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兴安盟行政公署的规定,组织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兴安盟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负责指导和监督兴安盟地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兴安盟内部审计师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内部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与旗(县、市)委、政府共同领导旗(县、市)审计机关,协同办理旗(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承办盟委、盟行署和自治区审计厅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科室设置及职能

   
兴安盟审计局内设科、室的职能分别是: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和报告、文件以及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制订;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管理全盟两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授权工作;进行审计成果的统计、分析、管理、宣传、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财务、机关党团、监察、信访、信息、档案管理、综合治理等项事务。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申报工作;负责按规定协助管理全盟两级审计机关干部;负责全盟审计机关计算机远程通讯、信息网络的管理、盟局本身计算机的开发利用。
    
二、法制科
    
负责兴安盟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和报批,办理有关的法制协调工作;组织对地方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理、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对兴安盟内部审计师协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旗、县、市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科
    
拟订兴安盟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兴安盟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兴安盟财政预算资金的划分收纳拨付情况;负责审计旗(县、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外资审计科
    
按照授权审计中央、自治区驻兴安盟金融保险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负责审计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给呼和浩特市贷款、援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兴安盟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金融、外资审计工作。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兴安盟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盟行署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盟行署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兴安盟行政公署主管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牧林水、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农牧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七、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盟行署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组织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经贸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兴安盟行政公署相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盟行署主管部门和受盟行署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根据有关法律和兴安盟有关规定,对全盟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兴安盟投资管理部门、国有施工企业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负责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协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两级审计机关全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兴安盟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培训中心

    组织和指导全盟两级审计机关的培训教育工作及审计书刊的征订工作,开展普法教育培训与指导工作。

 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北路共建巷23  

邮编:137400

电话:0482-8230799,0482-3985270

E-mailnmxamsjj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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