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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整改社保基金审计发现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08-4-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浏览次数:  字号: [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20075月至8月,自治区审计厅组织三级审计机关对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情况表明,在全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财政、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基金的核定、收缴、管理、核算和支付工作,基本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按时足额发放,维护了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了我区社会的和谐安定和健康发展。但在此次审计中,也发现了一些地区和部门在社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中仍存在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尽快纠正处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审计决定,清理回收违规违纪基金,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反映的问题,按审计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做出详细的整改计划。要认真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落实审计决定的具体措施和加强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基金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全面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基金安全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形成全社会重视、关注基金安全的氛围。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督,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保基金监管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涉及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各个环节都要明确责任并落实到人,哪个部门、环节出了问题,要追究哪个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加强社保基金监督,自治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于近日召开了全体会议,通报了我区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研究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章程》。各盟市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的作用。

  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申报、审核和稽核制度,参保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如实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核缴尽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大稽核力度,定期到参保单位进行基数稽核,坚决杜绝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少核缴费基数问题。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违规设立的过渡户,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全部取消。各地要成立清理欠费工作小组,做出清欠计划,加大清欠力度,有效解决欠费问题。

 七、抓紧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对于1999年以前发生的历史遗留问题,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可以核销的要尽快办理核销手续;不能核销的,由同级政府予以偿还。对于1999年以后发生的挤占挪用,要尽快责成责任部门限期归还,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以物抵费问题。以物抵费在我区形成时间较长,数额较多,变现难度较大。企业所抵资产有相当部分为不良资产,不但不能升值,而且逐年贬值,存在潜在损失。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成立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尽快清理以物抵费资产,抓紧变现和核销工作,避免形成新的损失。

  九、做好少记利息清收和非国有商业银行存款的转存工作。开户银行违规少记利息问题,涉及基金数额较大,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这次要作为重点进行整改。各级政府要责令所属开户银行限期将少记利息如数归还基金专户,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对于违反规定将社保基金存入非国有商业银行问题,有关地区要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限期转入国有商业银行。

  十、关于社保基金的增值保值问题,请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对整改工作做出专门部署。各盟市整改工作情况于2008131日前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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