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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审计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
时间: 2008-3-19 来源:审计厅法制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
      

 近年来,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协作配合,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经济监督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中纪发[2003]l9)精神,现就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要加强协作配合,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建立沟通、协调、配合工作机制,成立协调配合领导小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主管案件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案件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两机关领导层的沟通与协调工作,领导联络部门开展沟通、协调工作,审批相互移送线索、案件材料,研究相互协调配合的具体事项及方式方法,分析违纪案件形势,总结双方在查处案件中沟通配合的经验,明确加强沟通配合的工作重点,研究解决查处案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设立联络部门,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部门和审计机关法制部门担任。其主要任务是各自汇总属于对方管辖的案件线索等信息,根据领导批示及时移送并进行登记,接收对方移送的案件线索等信息,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送分管领导批示办理,做好登记工作并将落实办理情况向对方反馈,承办查处案件中两机关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召开联席会议的有关事宜,承担日常工作。

配备联络员,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审计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分别担任。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审计厅成立协调配合领导小组,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主管案件管理工作的副书记陈哲、常委乔建东和纪检监察五室主任罗风良,审计厅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厅长吕靖原和法制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李欣荣组成。联络处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纪检监察五室和审计厅法制处。联络员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纪检监察五室王亮山和审计厅法制处张恩东担任。

二、加强组织,建立查处案件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相关可题。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各级协调配合领导小组中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并根据具体涉及的工作确定参加联席会议人员。

三、明确责任,建立共同办案协调配合工作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案件检查、审计监督中,发现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则政收支、财务收支案件线索,需要双方共同查处的案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制定调查方案,进行联合调查。亦可商请对方同时立案,经双方履行程序后,分别下达纪检监察立案通知书和审计通知书,分别制定纪检监察调查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分别组成纪检监察调查工作组和审计组同时进点,联合进行调查,在调查中互相沟通,互相提供帮助,互相利用对方成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共同立案案件查清后,对党政纪责任的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处理、处罚,由审计机关负责。

四、加强协调,建立办案中和查结后的协助配合制度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审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协助配合的,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认为应当给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认为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者审计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及时查处,监察机关应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五、规范管理,建立案件承办、移送归口管理制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相互移送案件线索实行归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联络部门为两个机关案件移送管理的统一承办部门,相互移送案件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正式行文移送,写明主要违纪、违规事实,查处建议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移送对方。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各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按规定接受审计的其他单位和组织,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违反国家财政金融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需进行审计处理、处罚的行为,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审机关。

审计机关本级在审计监督中,发现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行为,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案件调查或审计监督结束后,应当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移送案件时,先不考虑案件的具体管辖,一律移送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审计机关,如果案件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审计机关管辖,由接受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审计机关批办给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审计机关,处理结果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审计机关逐级上报批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审计机关,然后由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或审计机关反馈给移送的审计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接此通知后,根据各自的实际,进一步制定措施,健全组织,完善相互间协作配合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工作。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审计厅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00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和审计厅

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副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                    乔建东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吕靖原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纪检监察五室王任        罗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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