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全区审计机关2006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盟市审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审计局,厅驻海拉尔、赤峰审计处:
根据2007年工作计划和《2007年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内审法发〔2007〕55号),2007年下半年审计厅法制处组成东西2个检查组,对全区审计执法、项目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评价
这次共检查了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审计局、2个厅驻外审计处2006年和2007年完成的57个审计项目,其中抽查了部分旗县审计局审计项目,重点检查了自治区授权审计项目。
检查采取听汇报、查看审计档案的方式进行,覆盖了预算执行、财政决算、企业、金融、投资、社保、农业、行政事业、经济责任、外资等各种类型的审计项目。
从本次检查的结果看,审计项目质量总体情况好于往年。具体说有以下特点:一是盟市审计机关领导对法制工作重视、支持力度加大。二是盟市审计机关将精通业务、熟悉法律、有敬业精神的审计人员充实到法制部门工作。三是广大审计人员的审计质量意识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进一步提升了审计项目质量,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四是盟市审计机关执行审计规范的自觉性增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6号令和相关审计法规、准则,各级审计机关从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各个环节都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严谨细致规范审计行为。同时,严格执行法制部门复核、分管领导把关、审理委员会审定制度,为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五是盟市审计机关加强了教育培训工作,通辽、赤峰、鄂尔多斯、乌海等审计局利用年底审计任务完成的间隙时间进行审计质量培训工作。六是盟市审计机关增强了创新意识,通辽市审计局还探索了对重大审计项目实施现场审计质量控制,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法制科复核人员深入到审计现场进行复核,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检查审计。七是去年受表彰的单位仍保持其工作业绩,没有受表彰的单位赶了上来。审计项目执法质量较好的单位有:巴彦淖尔市、赤峰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审计局,厅驻海拉尔审计处。审计执法质量进步比较明显的单位有:鄂尔多斯市、锡盟、兴安盟、阿盟审计局和厅驻赤峰审计处。
二、检查发现审计项目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这次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不少审计项目还存在质量及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一)有的审计项目定性和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不够准确、恰当。
检查中发现有的审计项目的处理处罚,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有的审计项目虽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但是都没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重对被审计单位的处罚,轻对个人的处罚和处分。如有个别审计项目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定性,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处罚。
(二)审计报告格式不规范。
有的审计项目,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的审计机关不是发送审计通知书的审计机关。《审计署关于6号令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审法发〔200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见《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2006年第1期)规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的审计机关,必须是发送审计通知书的审计机关。”
有的汇总审计报告,不经过复核、审定。48号文明确规定“6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的审计报告,在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前,应当经过复核、审定。”
有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没有审计组长签名,48号文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落款为审计组,并由组长签名。”
有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文号编写不符合规定,48号文规定“在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封面上,审计机关名称和‘审计报告’字样由目前的黑色改为红色,并按公文发文字号编制规则编号(例如:审计署由财政司审计的项目形成的2006年第1号审计报告,发文字号为‘审财报〔2006〕1号’)。”
有的审计报告使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程序不符合规定。
有的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意见。48号文规定“审计机关应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该审计报告不予编号,并注明‘征求意见稿’字样。”
(四)不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有的审计项目不作审前调查记录和内部控制测评,审计实施方案流于形式。48号文明确规定“任何审计项目都必须实行审前调查,但审计机关可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确定审前调查的繁简和调查时间。”“审前调查不编写审计日记,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参与审前调查的人员应按各自分工,以事项为单位编制审前调查记录,记录审前调查情况。重要的审计项目还应当根据审前调查情况撰写审前调查报告。审前调查记录或者审前调查报告是审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有的审计项目已进点审计,而审计通知书的送达日期却在进点审计几天之后。
(五)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不规范,指导性、可操作性不强。
有的审计实施方案没有按照《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审计目标不明确,对审计重点的确定缺乏必要的分析。有的审计实施方案没有明确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审计工作底稿格式、填写不规范。
个别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仍延用旧格式,有的把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日记混淆,审计工作底稿写成审计日记,审计人员与复核人员为同一人而且复核意见为打印的固定格式和内容:如“符合《审计机关工作准则》”或单写一个“核”字。有的审计项目无违规问题也作底稿。大部分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没有反映出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日记、审计报告、审计实施方案的对应关系。
有的沿用审计签证单的做法,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6号令明确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编写的用于审计质量控制的内部业务文书,不需被审计单位签字。
48号文明确规定“审计工作底稿中应当注明该底稿与相关审计日记的对应关系。”“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按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统一流水编号,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反映审计报告所列事项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
(七)审计取证过多、过滥。
有的审计项目无违规违纪纪问题也取证,大量复印账表、凭证等资料,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有的单位继续使用审计工作记录、审计签证单,以审计工作记录、审计签证单代替原始取证。
(八)审计日记不规范。
有些审计人员的审计日记太简单、一句话或十几个字就是一天甚至一周的工作记录,有的则是几人合写日记,不符合“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和“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的规定。有些审计人员的审计日记太繁琐、篇幅过长,只是抄写报表、账本数字,却没有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48号文明确规定“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现场审计时,应当每日编写审计日记。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日编写的,应当于次日补记。现场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临时从事其他工作或者请假的,应当从返回审计现场当日起续写审计日记,并在其中注明此前没有参加现场审计的原因。”“审计人员连续多日审查同一单位(部门)的同一审计事项的,前几日的审计日记可以只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可以只在最后一日的审计日记中记录。”“在审计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的人员,应将上述工作记入本人的审计日记。”
(九)审计决定书中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错误。
有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书中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不符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分清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审计项目,以便分别告知被审计单位相应的救济途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已经取消了复议前置的规定,对于财务收支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既可以选择复议,也可以选择诉讼,复议时既可以选择上级审计机关,也可以选择本级人民政府。
三、今后审计执法的要求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6号令和相关审计法规、准则进行审计。按照审计业务质量控制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归集审计档案。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提出的“改进方法、加大力度、保证质量、提高效率、文明审计”的20字审计工作思路,推动我区审计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