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与检察、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工作协作配合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在与检察、公安机关建立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又与纪检监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备案制度,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经济犯罪、反腐败等方面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
为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检察、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工作的长效机制,自治区审计厅先后与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印发了《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今年,又与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印发了《内蒙古纪委、监察厅、审计厅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并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建立起多项协调配合的协作机制。
一是联合成立了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领导小组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五家协作配合中出现的问题,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
二是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机制规定,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违反党纪政纪等情况,以及所出台的与审计监督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在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审计机关就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犯罪案件、违反党纪政纪案件,以及所出台的与查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违反党纪政纪等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和措施等,也及时向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通报。
三是完善了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审计机关发现应当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检察和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线索,要将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发现的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也要及时移送同级审计机关。
四是加强日常办案协作配合。在审计工作中,对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情况难以进行调查核实的,需要对涉案嫌疑人员、可疑资金、证据资料采取措施的,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积极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审计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补充审计、延伸审计的,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发现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违纪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查办不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涉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审计查证支持的,审计机关也要提供必要的协助。






